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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价〔2016〕31号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


发布时间:

2016/06/28

市属、区属各公立医疗机构,省属驻烟医疗机构:
  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鲁办发〔2015〕53号)、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《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鲁价格二发〔2015〕130号)和市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烟政办发〔2016〕11号)要求,经市政府研究同意,现就取消药品加成、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(中药饮片除外),实行零差率销售;降低CT、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、检验价格;调整门诊诊察费、住院诊察费、床位费、护理费、注射费、经血管介入诊疗、手术治疗等项目价格。
  二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(详见价格表)。
  三、对病程较长、住院费用较高、个人负担较重的特殊病种,可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,适当减轻患者个人负担。其中精神病、结核病特殊病种,床位费三级医院按照每日不超过 45元、二级医院按照每日不超过40元定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。
  四、部队、行业、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参照执行。
  五、本通知自2016年6月30日起试行,试行期一年。
 
 
 
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物价局  市财政局
 
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2016年6月28日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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