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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价〔2010〕5号关于印发《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意见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
2010/01/19
各县市区物价局、卫生局,各医疗机构:
根据省物价局、省卫生厅《关于印发〈山东省驻济省(部)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〉(修订本)的通知》(鲁价费发〔2009〕162号)精神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现将《烟台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(修订意见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一、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,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。
二、各医疗机构收费时,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执行,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、名称、内涵、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,方便患者监督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0年2月5日起执行,市物价局、市卫生局烟价〔2008〕117号、烟价〔2009〕7号、28号、45号、46号、72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烟台市物价局 烟台市卫生局
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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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交线路:
1,快1,2,5,45,52,62,高铁2号线,旅游观光巴士,文旅学院专线在南大街鑫荟金行站下,往南走150米;
10,21,42,43,44,51,80,81,86,快21路在南大街福莱金店站下,南行约150米;
21,42,43,44,46,80,86,快21路在烟台毓璜顶医院站下